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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报废车才可以“灭失注销”?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2-06-13 11:17:57  次浏览
在我们生活中会遇到一些有突发状况,比如在早起赶车的路上不下心摔倒,有物品遗忘在家,在拥挤的公交车上手机被偷,我们今天来聊一聊什么情况下才称得上是“灭失车”?什么样的报废车才可以“灭失注销”?



什么是灭失车

灭失和被盗抢不同,灭失是已经确定车辆报废,毁灭,消失。而被盗抢的车辆还有被找回的可能,车主报案后,持相关证明到车管所记录,停止办理车辆的各项登记和业务。如果被盗抢机动车找回后,再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但是如果丢失和失窃的车辆,无法找回,在进行注销时,通常也被称为“灭失车”,一般情况下,机动车发生灭失情况,其实是无法正常进行车辆报废的,因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看不到实车,无法做到车辆查验和核实,所以也不能正常地为车主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什么样的报废车才可以“灭失注销”?

根据2022年5月1日起新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注销登记中,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上述情况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通过2022年新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不难看出,灭失机动车车主是可以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对灭失机动车进行注销登记,拿到车辆注销证明后,才能进行后续的车管业务办理。

灭失车如何进行车辆登记信息注销呢

根据新《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五节注销登记中的第三十九条: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核查机动车出境记录,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的政策规定,我们清晰地知晓,车主因车辆的缺失或是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办理灭失车注销登记手续的话,是必须提交书面理由说明,并在《机动车灭失证明》中承诺“灭失理由和原因”如: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是小编对于什么样的报废车才可以“灭失注销”的介绍,希望能够为朋友们提供帮助。小编提醒各位朋友不是以任何方式处理和处置老旧车辆后,都可以走灭失车注销,是需要充分的理由和真实的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说明,对真实性负责,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各位朋友不要被他人误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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